概述
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出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并隨后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等文件對軟件、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了進一步規定。
相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稅[2018]27號 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6]1056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6號 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政策內容
企業所得稅政策內容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 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八、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九、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增值稅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辦稅流程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提交資料明細表
企業類型 |
提交資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軟件企業 |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
1.企業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符合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
1.企業享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超稅負即征即退提交資料
1. 《納稅人退抵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2. 軟件產品認定證書或軟件產品著作權、版權、所有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退稅所屬月份的增值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
4. 退稅所屬月份軟件產品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 軟件產品銷售合同;
6. 軟件企業證書復印件;
7. 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政策解析
軟件、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相關優惠新舊對比
優惠事項 |
優惠對象 |
財稅[2012]27號 |
財稅[2018]27號 |
優惠期限 |
差異 |
分析 |
其他優惠 |
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
享受優惠項目條件 |
兩免三減半 |
企業 |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 |
集成電路線寬、經營期限不同 |
財稅[2018]27號進一步明確,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注:自2018年1月1日起“不低于5%”調整為“不低于2%”),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
享受優惠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
項目 |
未規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兩免三減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也可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 |
15%稅率優惠 |
企業 |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未規定 |
無期限 |
文件只對改變項做明確,未改變的政策可自然延續 |
2018年1月1日后新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滿足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也可享受15%稅率優惠。 |
五免五減半 |
企業 |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
自獲利年度起,五免五減半 |
集成電路線寬、投資額不同 |
財稅[2018]27號進一步明確,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
項目 |
未規定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 |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五免五減半 |
新增 |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也可享受五免五半優惠。 |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