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 |
違法種類 |
項目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標準 |
備注 |
一、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
1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對于領取“兩證整合”、“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到稅務局辦理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不予進行“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處罰。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 |
納稅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3 |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2000元以下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4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2000元-10000元 |
|
嚴重 |
二次以上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10000元-50000元 |
5 |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
一般 |
未利用騙取的稅務登記證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
2000元以下 |
|
嚴重 |
利用騙取的稅務登記證從事其他違法行為并造成稅款流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6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存在2個以內銀行賬號未報告且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累計存在2個以內銀行賬號未報告且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累計存在3個以內銀行賬號未報告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累計存在3個以內銀行賬號未報告且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累計存在4個以上銀行賬號未報告;或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7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元; 單位處100元-5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情節的。 |
個人(個體)處200元-1000元; 單位處500元-1000元。 |
8 |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5年內首次發生。 |
2000元-10000元 |
|
一般 |
5年內第二次發生。 |
10000元-20000元 |
嚴重 |
5年內第三次以上發生。 |
20000元-50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0元-50000元 |
9 |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二、違反賬簿管理的行為 |
10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11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12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5000元 |
三、違反稅收憑證管理的行為 |
13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收票證的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非首次發生,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200元以下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情節的。 |
200元-1000元 |
14 |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 |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首次發生,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200元以下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情節的。 |
200元-1000元 |
15 |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1份-50份。 |
2000元-10000元 |
|
嚴重 |
51份以上;責令期限內未改正;或兩次以上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 |
10000元-50000元 |
四、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 |
16 |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涉及金額不滿1000元,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兩次發生或涉及金額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金額較大;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17 |
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18 |
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19 |
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0 |
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1 |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2 |
拆本使用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3 |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4 |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5 |
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6 |
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5000元 |
27 |
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28 |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或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10000元; 單位處100元-10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多次發生;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30000元 |
29 |
丟失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有證據證明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丟失發票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電子發票視同紙質發票管理;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丟失定額發票5本以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0份以下。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丟失定額發票5本-50本;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0份-100份;或年度內發生2次以上丟失行為。 |
個人(個體)處50元-10000元; 單位處100元-10000元。 |
嚴重 |
丟失定額發票50本以上;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00份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30000元 |
30 |
擅自損毀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輕微 |
有證據證明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毀發票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電子發票視同紙質發票管理;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擅自損毀定額發票1本以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0份以下。 |
個人(個體)處200元; 單位處2000元。 |
一般 |
擅自損毀定額發票1本-3本;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0份-50份。 |
個人(個體)處200元-10000元; 單位處2000元-10000元。 |
嚴重 |
擅自損毀定額發票4本以上;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1份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30000元 |
31 |
虛開發票或非法代開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一般 |
10000元以下。 |
可處50000元以下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超過10000元。 |
50000元-500000元 |
32 |
非法印制發票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發票25份以下且涉案票面金額在不滿10萬元的。 |
10000元-20000元 |
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嚴重 |
非法印制發票25份以上或者涉案票面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20000元-50000元 |
33 |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1份-25份;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1件-5件。 |
10000元-50000元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
嚴重 |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超過25份;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超過5件;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0000元-500000元 |
34 |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一般 |
定額發票5本以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5份以下;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1件-5件。 |
10000元-50000元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嚴重 |
定額發票5本以上;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5份以上;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超過5件;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0000元-500000元 |
35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
一般 |
定額發票5本以下;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5份以下。 |
10000元-50000元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嚴重 |
定額發票5本以上;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5份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0000元-500000元 |
36 |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協助追回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
不予處罰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0000元以下。 |
處0.1倍-0.2倍 |
一般 |
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0000元-50000元。 |
處0.2倍-0.5倍 |
嚴重 |
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5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處0.5倍-1倍 |
五、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的行為 |
37 |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 |
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1.屬于總局“首違不罰”清單事項。 2.同一申報期不同稅種逾期未申報行為視為一次逾期未申報行為。 3.對兩次以上逾期未申報行為一并補申報的,可按照“逾期未申報行為次數*單次罰款金額”計算處罰金額一并處罰。 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輕微 |
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較輕 |
非首次發生,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38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金額10000元以下,未造成稅款流失。 |
1000元以下 |
|
一般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金額10000元-50000元,未造成稅款流失。 |
1000元-10000元 |
嚴重 |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涉及金額50000元以上,未造成稅款流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50000元 |
39 |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10000元以下。 |
0.5倍 |
該條僅適用于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以后不進行納稅申報,從而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后果的情形 |
一般 |
10000元-50000元。 |
0.5倍-1倍 |
嚴重 |
50000元以上。 |
1倍-5倍 |
40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態度良好,配合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繳清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有支付能力但不主動配合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 |
0.5倍-2倍 |
嚴重 |
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2倍-5倍 |
41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協助稅務機關成功追繳50%以上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的稅款 |
0.5倍-1倍 |
|
一般 |
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協助稅務機關成功追繳不足50%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的稅款 |
1倍-2倍 |
嚴重 |
未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或未協助稅務機關成功追繳部分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的稅款;;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倍-3倍 |
42 |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000元以下。 |
可處0.5倍以下 |
1.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可處0.5倍-1倍 |
43 |
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
一般 |
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 |
可處0.5倍-2倍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納稅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可處2倍-5倍 |
六、違反納稅擔保規定的行為 |
44 |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不屬于經營行為的。 |
1000元以下 |
|
一般 |
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 |
1000元以下 |
嚴重 |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屬于經營行為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以下 |
45 |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 |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配合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 |
0.5倍-1倍 |
|
嚴重 |
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倍-5倍 |
七、違反稅務檢查規定的行為 |
46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一般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可處10000元以下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脅、謾罵等方式導致稅務機關難以開展檢查等嚴重情節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50000元 |
47 |
稅務機關依法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可處10000元以下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嚴重 |
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或有采取暴力、威脅、謾罵等方式導致稅務機關難以開展檢查等嚴重情節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000元-50000元 |
48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五年內首次發生的。 |
單位100000元-300000元;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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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五年內二次以上發生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單位300000元-500000元;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000元-10000元。 |
八、偷逃騙抗稅的行為 |
49 |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 |
0.5倍-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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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違法行為、手段惡劣,社會影響巨大,危害后果嚴重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倍-5倍 |
50 |
扣繳義務人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 |
0.5倍-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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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違法行為、手段惡劣,社會影響巨大,危害后果嚴重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倍-5倍 |
51 |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欠繳稅款、滯納金的。 |
0.5倍-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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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在稅務機關規定時間內仍不繳納欠繳稅款、滯納金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倍-5倍 |
52 |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
一般 |
50000元以下。 |
1倍-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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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50000元以上。 |
2倍-5倍 |
53 |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情節輕微的。 |
1倍-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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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情節嚴重未構成犯罪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2倍-5倍 |
九、其他違法行為 |
54 |
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
輕微 |
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
較輕 |
非第一次發生且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個人(個體)處50元; 單位處100元。 |
一般 |
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但態度良好及時配合稅務機關完成辦理事項 |
個人(個體)處50元-2000元; 單位處100元-2000元。 |
嚴重 |
故意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或責令限改期內未改正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00元-10000元 |
55 |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100000元以下的。 |
0.5倍-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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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100000元以上的;或其他嚴重情節的。 |
1倍-3倍 |